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厦关知罚字〔2018〕62号
来源:贝博足球app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08 14:34:37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三明金顺畅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FILA”标识、“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商标专用权的鞋模具等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7日托付厦门鑫泉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模具等,报关单号972。经查验,发现标有“FILA”标识的鞋模具3台;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图形标识的鞋模具6台;标有“FILA”标识的丝印网板1件;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丝印网板2件,申报价格1125美元。对上述货品,“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8年11月16日前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8年11月16日前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8年11月16日前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经查询承认,当事人出口的鞋模具上标有的“FILA”、“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满景(IP)有限公司“FILA”、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当事人出口的丝印网板上标有的“FILA”、“NIKE及钩图形”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满景(IP)有限公司“FILA”、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涉嫌侵权货品判定联络单、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拘留现场笔录、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依据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分:没收鞋模具9台,没收丝印网板5件,并处分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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